上周,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核心目的是,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能力和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与国际社会接轨,尤其是在标准种类、数量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中国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方面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中国作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在国际食品法典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一个“沉默的观察者”变成了现在的“积极参与者”,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不可否认,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关键在于各个标准制定者之间的协同关系,是否能够相互合作、共同促进,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问题。此外,中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当前,中国的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各不相同,重叠领域有大约5000项。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于这部分重叠的监管盲区进行了清理,其中食品产品标准由原来的799项减少为79项,食品包装标准由原来的269项减少为22项。
中国发布食品安全新标准
在新发布的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1811项国家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有限量标准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进行了通报,接受了各成员国的评议。
这次新发布标准扩大了食品农产品种类。新标准为284种(类)食品农产品规定了多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等十二大类作物或产品。除常规的谷物、蔬菜、水果外,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值,基本覆盖百姓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新标准的亮点之一是重点增加了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的限量标准。
深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面临挑战。由分段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必然会对统一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监管人员、技术和设备保障不足,食品安全监管范围超出了监管部门的能力,就会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随着监管责任和压力的增加以及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对食品监管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仍然沿袭传统的“人海战术”,成本代价会很大,而且效果不佳。所以,集中统一监管必须同时要求在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职能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
新体制仍然存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段监管特征。新体制在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为监管主体的同时,仍然保留农业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因此,在涉及食用农产品等领域的监管时,需要明确二者之间的监管边界,否则就会留下死角和盲区。由于食品安全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由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段监管,仍然可能会存在以往分段监管的弊端。另外,新体制还保留质检总局负责监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这种分段管理也有可能会造成新的监管重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制定工作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未达到应有的战略层级。新体制明确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工作,从而使得风险评估与标准制定职能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开,实现了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分离,避免了过去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不合理局面。但是,由于风险评估与标准制定直接决定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战略方向,需要以独立、客观和中立的原则进行,也需要风险分析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之间经常性的协调,因此需要提高风险和标准制定的战略层级,在更高层次开展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工作,以避免由于部际协调不畅和部门利益所导致的战略中断等问题。